畅谈检察机关对暴力取证案涉嫌哪些情形的,应予立案?—交通事故鉴定
检察机关对暴力取证案涉嫌哪些情形的,应予立案? 暴力取证罪是指司法工作职员以暴力逼取证人证言,被害人陈述的行为。
1999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试行《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立案尺度的划定》明确:
涉嫌下列情形之1的,应予立案: 1,手段残忍,影响恶劣的; 2,致人自杀或者精神变态的; 3,造成冤,假,错案的; 4,3次以上或者对3人以长进行暴力取证的; 5,授意,指使,强迫他人暴力取证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