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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全文——浅谈——侵权损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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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全文——浅谈——侵权损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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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广告法通过对广告市场的规范,对消费者启到1定的保护作用,其中,对广告中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以及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有哪些规定?详细的内容请阅读下文。 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 (国家工商局第84号令发布) 第1条为促进广告语言文字使用的规范化、标准化,保证广告语言文字表述清晰、准确、完整,避免误导消费者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》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,制定本规定。 第2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布的广告中使用的语言文字,均适用本规定。 本规定中所称的语言文字,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、国家批准通用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,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。 第3条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,用语应当清晰、准确,用字应当规范、标准。 第4条广告使用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,不得含有不良文化内容。 第5条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。 根据国家规定,**电台、电视台可以使用方言播音的节目,其广告中可以使用方言;**电台、电视台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播音的节目,其广告应当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。 在民族自治地方,广告用语用字参照《民族自治地方语言文字单行条例》执行。 第6条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汉语拼音。广告中如需使用汉语拼音时,应当正确、规范,并与规范汉字同时使用。 第7条广告中数字、标点符号的用法和计量单位等,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规定。 第8条广告中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。 广告中如因特殊需要配合使用外国语言文字时,应当采用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主、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,不得在同1广告语句中夹杂使用外国语言文字。广告中的外国语言文字所表达的意思,与中文意思不1致的,以中文意思为准。 第9条在下列情况下,广告中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不适用第8条规定: (1)商品、服务通用名称,已注册的商标,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国际通用标志、专业技术标准等; (2)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,以外国语言文字为主的媒介中的广告所使用的外国语言文字。 第十条广告用语用字,不得出现下列情形: (1)使用错别字; (2)违反国家法律、法规规定使用繁体字; (3)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异体字和简化字; (4)使用国家已废止的印刷字形; (5)其他不规范使用的语言文字。 第十1条广告中成语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,不得引起误导,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。 第十2条广告中出现的注册商标定型字、文物古迹中原有的文字以及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可的企业字号用字等,不适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,但应当与原形1致,不得引起误导。 第十3条广告中因创意等需要使用的手书体字、美术字、变体字、古文字,应当易于辨认,不得引起误导。 第十4条违反本规定第4条的,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停止发布广告,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可以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。 第十5条违反本规定其他条款的,由广告监督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,逾期未能改正的,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、广告经营者、广告发布者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。 第十6条本规定自1998年3月1日起施行。